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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條文:商品標示法第4條
函釋字號:經商字第10702412970號
發布日期:107年6月19日

△電器商品展示機及以電器商品目錄販售時之標示等疑義案。
一、電器商品展示機如亦作為販賣給消費者之商品,則該展示機之標示自應符合「電器及電子商品標示基準」規定。
二、倘展示機為空殼機,非做為販賣之標的,則非屬商品標示法之適用範圍。
三、商品目錄僅為廣告之性質,亦非屬商品標示法之適用範圍。
(經濟部107年6月19日經商字第1070241297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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