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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釋字號:經商字第10700678710號
發布日期:107年9月5日

△「限制級電子遊戲場」應優先適用兒少法第47條第4項規定,應距離學校、幼兒園200公尺以上。
一、按「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9條第1項明定「電子遊戲場業之營業場所,應距離國民中、小學、高中、職校、醫院50公尺以上。」,另查104年2月4日修正公布施行之「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以下簡稱兒少法)第47條第4項明定「第1項之場所(限制級電子遊戲場)應距離幼兒園、國民中小學、高中、職校200公尺以上,並檢附證明文件,經商業登記主管機關登記後,始得營業。」,就「限制級電子遊戲場」而言,兒少法已有較嚴格之新規定,是以,「限制級電子遊戲場」應優先適用兒少法第47條第4項規定,應距離學校、幼兒園200公尺以上。
二、復按兒少法第47條第4項前段係針對場所距離之規定,尚非來函說明二所詢限制進入年齡之規定,併為敘明。
(經濟部107年9月5日經商字第1070067871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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