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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釋字號:經商字第10700684190號
發布日期:107年9月11日

△限制級電子遊戲場業之新設立登記案件及營業場所變更登記案件,應符合兒少法第47條規定。至於其他變更登記案件倘未涉及營業場所之變更,則與兒少法第47條規定無涉。
104年2月4日修正公布施行之「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簡稱兒少法)第47條第4項限制兒童及少年出入之營業場所中,就「限制級電子遊戲場業」而言,因兒少法第118條並未明定第47條第4項之適用應溯及既往,是以,限制級電子遊戲場業之新設立登記案件及營業場所變更登記案件,應符合兒少法第47條規定。至於其他變更登記案件倘未涉及營業場所之變更,則與兒少法第47條規定無涉。
(經濟部107年9月11日經商字第1070068419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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