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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條文:商品標示法第2條
函釋字號:經商三字第10402104360號
發布日期:104年9月9日

△「急凍刺蟑噴霧」,適用商品標示法
就貴公司前函詢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有關欲自日本進口「ゴキブリ凍止ジェソトテクニカルレボート(急凍刺蟑噴霧)」是否應申請環境用藥查驗登記一案,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已以104年8月24日環署毒字第1040069054號函復貴公司(諒達),並於說明二謂(略以):「依來函說明,該產品之有效成分為̈「HF0-123ze」及「DME」,其目的用途為瞬間防止蟑螂行動之物理防治,係屬一般商品...」。則依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上開函復,旨揭商品既非屬環境用藥,自屬一般商品,應依「商品標示法」第9條及第10條規定標示。
(經濟部商業司104年9月9日經商三字第10402104360號)
備註:
(舊)商品標示法第9條、第10條,現請參閱商品標示法第6條、第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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