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
相關法規條文:玩具商品標示基準第3條
函釋字號:經商三字第10702342500號
發布日期:107年11月13日

△玩具商品標示基準第3點「進口者應標示」部分之疑義
有關「玩具標示基準」第3點第2款略以,其為進口者,應標示代理商、進口商或經銷商之名稱、地址、電話、營利事業統一編號....」,其中「代理商、進口商或經銷商」為3者擇1標示即可。且須就前述所擇廠商,標示其完整之「名稱、地址、電話、營利事業統一編號....」。倘同時標示「進口商」及「代理商」資訊仍應同時或擇一有完整標示。
(經濟部商業司107年11月13日經商三字第10702342500號)

友善列印   資料下載 word檔案  odf檔案

※為提供使用者有文書軟體選擇的權利,本文件為ODF開放文件格式,建議您安裝免費開源軟體(http://zh-tw.libreoffice.org/download/libreoffice-still/)或以您慣用的軟體開啟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