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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釋摘要:玩具商品標示基準第3點「進口者應標示」部分之疑義
相關法規條文:
玩具商品標示基準第3條
函釋字號:經商三字第10702342500號
發布日期:107年11月13日
△玩具商品標示基準第3點「進口者應標示」部分之疑義
有關「玩具標示基準」第3點第2款略以,其為進口者,應標示代理商、進口商或經銷商之名稱、地址、電話、營利事業統一編號....」,其中「代理商、進口商或經銷商」為3者擇1標示即可。且須就前述所擇廠商,標示其完整之「名稱、地址、電話、營利事業統一編號....」。倘同時標示「進口商」及「代理商」資訊仍應同時或擇一有完整標示。
(經濟部商業司107年11月13日經商三字第1070234250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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