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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條文:商品標示法第10條
函釋字號:經商字第10702425870號
發布日期:107年11月23日

△市售燃料膏應依商品標示法第10條規定標示,自中華民國108年6月1日生效
市售燃料膏應依據商品標示法第10條規定標示其用途、使用與保存方法及其他應注意事項,應包含「如需補充本產品,不得直接添加,應更換器皿再添加本產品」或類似用語。
本解釋令自中華民國108年6月1日生效。
(經濟部107年11月23日經商字第10702425870號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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