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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條文:公司法第192條
函釋字號:經商字第10700093610號
發布日期:107年11月26日

△非公開發行股票公司之章程所定董監事人數非固定數額時,亦應使股東於股東會選任董監事前即知悉擬選舉之人數。
一、本部106年2月20日經商字第10602403710號函係針對公開發行公司章程所定董監事人數非固定數額時,應使股東於股東會選任董監事前即知悉擬選舉之人數所為之說明,至非公開發行公司雖非該函解釋對象,惟為保障股東權益,亦得參考之。
二、另107年11月1日施行之公司法第172條第5項規定,選任董事或監察人應在召集事由中列舉並說明其主要內容,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其主要內容得置於證券主管機關或公司指定之網站,並應將其網址載明於通知。由於選任董事或監察人屬重大事項,股東會召集通知除記載事由外,亦應說明其主要內容,以利股東選舉權之規劃行使。
(經濟部107年11月26日經商字第1070009361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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