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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條文:公司法第218條
函釋字號:經商字第10700084420號
發布日期:107年11月12日

△審計委員會之獨立董事職權行使疑義
按公司法規定之監察人職司監督公司之業務及財務,又依證券交易法第14條之4第3項規定,審計委員會準用公司法對於監察人之規定。準此,審計委員會及其獨立董事當為監督公司之業務及財務之責。是以,本部104年3月10日經商字第10402404610號函釋對於審計委員會及其獨立董事自有適用。
(經濟部107年11月12日經商字第1070008442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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