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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條文:商品標示法第2條
函釋字號:經商字第09000225450號
發布日期:90年9月14日

△液體電蚊香,應符合環境用藥管理法
查商品標示法第2條規定「商品之標示,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其他法律有較嚴之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現行內容為商品標示,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依本法規定為之),揭示商品標示法與其他相關法令適用之優先順序,即商品標示法係屬普通法,其他法律對特定商品有較嚴格規定者,係屬特別法,基於特別法優於普通法原則,自應優先適用特別法。本件○○液體電蚊香既屬環境用藥,應受環境用藥管理法之規範,是其未按照貴署核准之內容標示,宜請依權處理。
(經濟部90年9月14日經商字第09000225450號)
備註:
現行商品標示法第2條規定為「商品標示,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依本法規定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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