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
函釋字號:經商字第10702431080號
發布日期:108年1月4日

△外國公司國籍別為可資區別文字
一、公司名稱及業務預查審核準則(下稱準則)第7條第2項、第3項規定:「名稱中標明不同業務種類或可資區別之文字者,縱其特取名稱相同,其名稱視為不相同」、「前項所稱可資區別之文字,不含下列之文字:一、……外國國名……」是以依前揭規定,「外國國名」非為可資區別文字。例如「瑞士」大同顧問有限公司與「美國」大同顧問有限公司,因「外國國名」非為可資區別文字,故為同名公司。
二、惟「外國國名」與「外國公司國籍別」於本準則規定不同,前者為本國公司於其公司名稱中標明外國國名;後者為依準則第6條第4項規定,外國公司於其名稱之前所標明之國籍。準此,因外國公司國籍別並未列於準則第7條第3項之非為可資區別文字中,故仍為可資區別文字。例如「瑞士商」大同顧問有限公司與「美國商」大同顧問有限公司,雖兩者特取名稱及業務種類均相同,惟因有可資區別文字,故仍為不同名公司。
(經濟部108年1月4日經商字第10702431080號)

友善列印   資料下載 word檔案  odf檔案

※為提供使用者有文書軟體選擇的權利,本文件為ODF開放文件格式,建議您安裝免費開源軟體(http://zh-tw.libreoffice.org/download/libreoffice-still/)或以您慣用的軟體開啟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