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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條文:公司法第205條
函釋字號:經商字第10802400590號
發布日期:108年1月19日

△公司法第205條全體董事同意書面方式行使其表決權。
一、公司法第205條董事同意之形式與該等同意形式是否須定明於章程疑義,查同意之意思表示,以口頭或書面為之,法無限制規定,公司法亦無規定應於章程訂明同意之方式。
二、承上,倘部分董事同意以「書面」方式行使表決權,部分董事不同意以「書面」方式行使,因公司法第205條以書面方式表決議案,須先經全體董事同意,始得為之。是以,倘部分董事同意部分董事反對,即無達到全體董事同意,則應實際集會,不得以書面方式行使表決權。
(經濟部108年1月19日經商字第1080240059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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