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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條文:公司法第235條之1
函釋字號:經商字第10802400650號
發布日期:108年1月21日

△員工酬勞以以股票方式發給事宜
按公司法第235條之1第3項規定,員工酬勞應由董事會以董事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決議以股票或現金方式發放,並報告股東會。如以股票方式發給者,得於同次董事會決議以發行新股為之,或於同次董事會決議以收買自己已發行股份方式為之。至於依本法其他條文或其他法律規定收買之股份,尚不得用以支應員工酬勞之發放。
(經濟部108年1月21日經商字第1080240065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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