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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條文:公司法第172條之1
函釋字號:經商字第10700105410號
發布日期:108年1月9日

△股東建議性提案
公司法第172條之1第5項規定:「第1項股東提案係為敦促公司增進公共利益或善盡社會責任之建議,董事會仍得列入議案。」立法理由稱「為呼應第1條增訂公司善盡其社會責任之規定,例如公司注意環保議題、汚染問題等,股東提案如係為促使公司增進公共利益或善盡社會責任之建議,董事會仍得列入議案,爰增訂第5項。」準此,股東得提出為敦促公司增進公共利益或善盡社會責任之建議性提案。股東所提建議性提案,程序上仍應遵守公司法第172條之1之相關規定。是以,股東所提提案,依第1項但書規定,不論是否為建議性提案,仍以1項為限,提案超過1項者,均不列入議案。
(經濟部108年1月9日經商字第10700105410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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