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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條文:公司法第108條
函釋字號:經商字第10800524760號
發布日期:108年2月14日

△有限公司置董事2人章程未有置董事長之規定,依民法第27條第2項規定,則各董事均得代表公司
按107年11月1日施行之公司法第108條第1項規定,董事有數人時,得以章程置董事長1人,對外代表公司;董事長應經董事過半數之同意互選之。是以,所詢公司章程如有置董事長之規定,應依上開規定,由董事過半數之同意互選董事長,並以該董事長名義對外代表公司。惟若公司章程未有置董事長之規定,依民法第27條第2項規定,則各董事均得代表公司。
(經濟部108年2月14日經商字第10800524760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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