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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條文:商業登記法第5條
函釋字號:經商字第10800016050號
發布日期:108年3月6日

△自任操作以外之員工、機器設備等僅為部分協助
按「商業登記法」第5條第2款規定之「家庭農、林、漁、牧業者」係指傳統以從事農、林、漁、牧維生而言,故屬小規模商業之範圍,爰明定免辦商業登記。又同條第2項規定「小規模商業」以自任操作或雖僱用員工而仍以自己操作為主者為限。準此,自任操作以外之員工、機器設備等僅為部分協助。所詢具體個案是否屬「小規模商業」,請依前揭說明個案認定。
(經濟部108年3月6日經商字第10800016050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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