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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釋字號:經商字第10802215660號
發布日期:108年3月4日

△除第2項各款規定之事項免繳規費外,其餘登記事項之變更均應繳納規費
按商業登記法第9條第1項第5款規定,負責人住、居所為商業登記應登記事項;登記事項有變更時,應依本法第15條規定申請為變更登記,並依商業登記規費收費準則第3條第1項規定收取規費。又免繳規費之登記係指商業登記規費收費準則第3條第2項各款規定之事項,併為敘明。
(經濟部108年3月4日經商字第10802215660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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