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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釋摘要:商業負責申請查閱或複製登記文件,無庸經合夥人同意即得為之
相關法規條文:
商業登記法第26條
函釋字號:經商字第10800533690號
發布日期:108年2月22日
△商業負責申請查閱或複製登記文件,無庸經合夥人同意即得為之
1.依商業登記法第26條第1項規定,商業負責人可向商業所在地主管機關申請查閱、抄錄或複製登記文件。至於應否須經合夥人同意一節,因法無限制規定,故商業負責人無庸經合夥人同意即得為之。
2.又依商業登記法第9條第1項第7款規定,合夥人之身分證明文件字號為商業登記事項,自屬商業登記法第26條第1項規定所得查閱、抄錄或複製之範圍。
(經濟部108年2月22日經商字第10800533690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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