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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條文:公司法第210條
函釋字號:經商字第10800002120號
發布日期:108年1月29日

△董事所得查閱、抄錄或複製之範圍,原則上不宜有過多的限制
按董事為公司負責人,應忠實執行業務並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如有違反致公司受損害者,負損害賠償責任(公司法第8條及第23條參照),董事依其權責自有查閱、抄錄公司法第210條第1項章程、簿冊之權。且其所得查閱、抄錄或複製簿冊文件的範圍,當大於股東及債權人所得查閱、抄錄或複製之範圍,原則上不宜有過多的限制。
(經濟部108年1月29日經商字第10800002120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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