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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條文:商業登記申請辦法第6條
函釋字號:經商字第10700765350號
發布日期:108年1月4日

△經法院核定之調解書,即與確定判決具有同一效力
按鄉鎮市調解條例第27條第2項規定:「經法院核定之民事調解,與民事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經法院核定之刑事調解,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其調解書得為執行名義。」來函所述個案之調解書既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核定在案,即與確定判決具有同一效力。復參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通知,該調解書符合強制執行法第130條第1項規定,則自判決確定時,視為出名合夥人已為同意返還出資額予借名合夥人之意思表示。是以,本案依商業登記申請辦法第6條規定應附文件,倘有須當事人雙方(即相對人及聲請人)同意之意思表示者,均得以該調解書替代。又依商業登記法第8條規定,商業登記之申請應由商業負人為之;查本件當事人均非商業負責人,尚不得逕為提出申請。
(經濟部108年1月4日經商字第10700765350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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