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
相關法規條文:商品標示法第7條
函釋字號:經商字第10802007640號
發布日期:108年3月5日

△有關得否以英文標示中國大陸及香港之廠商資訊一案
一、按商品標示法(下稱本法)第7條:「商品標示所用文字,應以中文為主,得輔以英文或其他外文。商品標示事項難以中文為適當標示者,得以國際通用文字或符號標示。」、第8條:「進口商品在流通進入國內市場時,進口商應依本法規定加中文標示及說明書,其內容不得較原產地之標示及說明書簡略。外國製造商之名稱及地址,得不以中文標示之。」準此,上開規定係外國商品進入國內市場時,原則上均應將標示事項以中文(即正體中文)標示,僅於標示事項難以中文為適當標示,或外國製造商之名稱及地址,以中文標示恐有翻譯之困難,而為例外規定,合先敘明。
二、來函所詢可否以英文標示中國大陸及香港製造商之公司名稱及地址一節,因該等商品上之製造商名稱及地址係以簡體中文標示,進口商於進口時以正體中文標示,尚無上開所述困難;且將中文改以英文標示,與本法規定標示事項應以中文標示之原則有違,爰所請歉難同意。
(經濟部108年3月5日經商字第10802007640號函)

友善列印   資料下載 word檔案  odf檔案

※為提供使用者有文書軟體選擇的權利,本文件為ODF開放文件格式,建議您安裝免費開源軟體(http://zh-tw.libreoffice.org/download/libreoffice-still/)或以您慣用的軟體開啟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