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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條文:商品標示法第9條
函釋字號:經商字第10802011770號
發布日期:108年3月19日

△有關產地認定疑義一案
一、按商品標示法並無規範產地認定標準,惟市售商品得將原產地標示為我國之情況,參考「原產地證明書及加工證明書管理辦法」及「臺灣製MIT微笑產品驗證制度推動及管理要點」,臚列如下,請貴公司依個案情況判斷後依實標示:
(一)取得MIT微笑標章之商品。
(二)商品在我國境內完全取得或完全生產者。
(三)商品之加工、製造或原材料涉及我國與其他國家或地區共同參與者,以在我國境內產生最終實質轉型者為限。其中實質轉型分下列2種:
1、原材料經加工或製造後所產生之商品與其原材料歸屬之我國海關進口稅則前6位碼號列相異者。
2、商品之加工或製造雖未造成前款所述號列改變,但附加價值率超過35%。
二、另所詢申請MIT微笑標章屬本部工業局業務,貴公司得進一步逕洽該局詢問相關申請作業,並可至本部工業局臺灣製產品MIT微笑標章網站(網址:https://www.mittw.org.tw/Home/)瀏覽。
(經濟部108年3月19日經商字第10802011770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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