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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條文:公司法第9條
函釋字號:經商字第10802410500號
發布日期:108年5月7日

△依據經濟部108年5月7日經商字第10802410500號函,經濟部93年3月30日經商字第09302047000函爰予廢止,不再援用。
107年11月1日施行之公司法第9條第3項規定:「第1項經法院判決有罪確定後,由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其登記。但判決確定前,已為補正者,不在此限。」是以,本部93年3月30日經商字第09302047000函與新法規定不符,不再援用。
(經濟部108年5月7日經商字第10802410500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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