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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條文:公司法第191條
函釋字號:經商字第10802410490號
發布日期:108年5月8日

△依據經濟部108年5月8日經商字第10802410490號函,經濟部100年2月23日經商字第10002403260函爰予廢止,不再援用。
一、本部100年2月23日經商字第10002403260函未區分公司法是否有規定股東會及董事會之決議得以章程另訂較高出席及同意門檻,均得以章程提高決議門檻。惟公司法既僅於特定條文中規定股東會或董事會決議之出席及同意門檻「章程有較高之規定者,從其規定」(如公司法第13條第4項、第29條第1項、第185條第3項、第277條第4項....等),且為保障交易安全,尚難期待新加入股東或債權人均已查閱公司章程,而知悉章程已有異於公司法明定之出席及同意門檻,及為避免干擾企業正常運作造成僵局,應僅於公司法有明定章程得規定較高之規定時,始得依該規定為之。是以,上開函爰予廢止,不再援用。
二、另已依本部上揭函訂定章程者,得於下次修正章程時一併修正。
(經濟部108年5月8日經商字第10802410490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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