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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條文:公司法第195條
函釋字號:經商字第10802411360號
發布日期:108年5月20日

△公司不得於章程限制董事(長)不得連任或只能連選連任1次
一、按公司法第195條第1項規定:「董事任期不得逾3年。但得連選連任」;次按,同法第208條第1項規定:「董事會未設常務董事者,應由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互選1人為董事長,並得依章程規定,以同一方式互選1人為副董事長」。
二、董事得連選連任係公司法明文賦予之權利,既董事得連選連任,同樣具董事身分之董事長又無其他特別規定,應亦得連選連任。是以,公司於章程限制董事(長)不得連任或只能連選連任1次,與公司法第195條第1項之意旨不符。
(經濟部108年5月20日經商字第10802411360號函)

相關法規條文:公司法第208條
函釋字號:經商字第10802411360號
發布日期:108年5月20日

△公司不得於章程限制董事(長)不得連任或只能連選連任1次
一、按公司法第195條第1項規定:「董事任期不得逾3年。但得連選連任」;次按,同法第208條第1項規定:「董事會未設常務董事者,應由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互選1人為董事長,並得依章程規定,以同一方式互選1人為副董事長」。
二、董事得連選連任係公司法明文賦予之權利,既董事得連選連任,同樣具董事身分之董事長又無其他特別規定,應亦得連選連任。是以,公司於章程限制董事(長)不得連任或只能連選連任1次,與公司法第195條第1項之意旨不符。
(經濟部108年5月20日經商字第10802411360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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