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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條文:公司法第356條之3
函釋字號:經商字第10802409490號公告
發布日期:108年6月4日

△修正「公司法第356條之3第2項之一定比例」,並自中華民國107年11月1日生效。
公司法第356條之3第2項所稱公司發行股份總數以勞務抵充出資股數之一定比例,於實收資本額未達新臺幣3千萬元部分,指勞務抵充出資之股數不得超過公司發行該部分股份總數二分之一;於實收資本額新臺幣3千萬元以上部分,指勞務抵充出資之股數不得超過公司發行該部分股份總數四分之一。
(經濟部108年6月4日經商字第10802409490號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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