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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條文:商品標示法第2條
函釋字號:經商字第10802424580號
發布日期:108年10月3日

△「非藥用牙膏及漱口水」,納入「化粧品範圍及種類表」,自110年7月1日生效
一、按商品標示法(下稱本法)第2條規定:「商品標示,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依本法規定為之。」爰非屬特別法規(例如: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下稱化粧品法)管理之市售商品,自應符合本法規定,合先敘明。
二、查衛生福利部前於108年5月28日依化粧品法第3條第2項公告修正「化粧品範圍及種類表」,將旨揭商品納入該法管理,並自110年7月1日生效,爰前開規定生效前,旨揭商品仍屬一般商品,其標示應適用本法規定。
三、次查本法與化粧品法就成分或材料標示有所差異,前者應以中文標示主要成分或材料,後者應標示全成分名稱但得以英文標示。倘旨揭商品之業者為順利銜接遵循上述二法,自即日起,除主要成分或材料以中文標示外,另以英文(無中文)標示全成分名稱,仍屬符合本法規定。
(經濟部108年10月3日經商字第10802424580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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