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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條文:公司法第198條
函釋字號:經商字第10800086000號
發布日期:108年10月25日

△公司法第198條第1項規定之分配選舉數人,須以應選出董事人數為上限
一、按公司法第198條第1項規定:「股東會選任董事時,每一股份有與應選出董事人數相同之選舉權,得集中選舉1人,或分配選舉數人,由所得選票代表選舉權較多者,當選為董事。」是以,累積投票制下,每股之選舉權與應選出董事人數相同,得集中投給1人或分散投給數人,其中所稱「數人」,是否須以「應選出董事人數」為上限一節,按每一股份之選舉權既係以應選出董事人數為基礎計算;於選舉時,如分配選舉數人,亦應採相同基礎。本部108年6月5日經商字第10800039890號函,爰予修正。
二、另實務上,為求公平、公正、公開選任上市上櫃公司董事、監察人,臺灣證券交易所訂有「○○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及監察人選任程序」參考範例,該範例第8條與第12條亦明文規範,董事會應製備與應選出董事及監察人人數相同之選舉票,倘不用董事會製備之選票者,選舉票無效。準此,如上市上櫃公司據此訂立董事及監察人選舉辦法,尚無違反公司法之規定。
(經濟部108年10月25日經商字第10800086000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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