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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條文:公司法第185條
函釋字號:經商字第10802063130號
發布日期:108年11月1日

△公司法第185條股東會決議效力事宜
一、按公司法第185條第1項規定:「公司為下列行為,應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二以上股東出席之股東會,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一、締結、變更或終止關於出租全部營業,委託經營或與他人經常共同經營之契約。二、讓與全部或主要部分之營業或財產。三、受讓他人全部營業或財產,對公司營運有重大影響。」準此,公司讓與全部或主要部分之營業或財產,如已經股東會決議通過,公司法尚無規定須另於事實發生年度,再踐行相同程序。
二、至所詢個案股東會決議,究有無附條件或期限,以及讓與全部或主要部分之營業或財產之內容為何,應視股東會決議之實際情形如何,自行予以論定,倘有爭議,請循司法途徑處理。
(經濟部108年11月1日經商字第10802063130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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