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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條文:商品標示法第2條
函釋字號:經商字第09302406550號
發布日期:93年12月30日

△同時遵守「商品檢驗法」及「商品標示法」
查商品檢驗法係為促使商品符合安全、衛生、環保及其他技術法規或標準,針對應經檢驗之商品、檢驗方法及流程等事項加以規定;商品標示法係為商品正確標示,維護企業經營者之信譽,針對企業經營者在商品陳列販賣時,於商品本身、內外包裝、說明書所為之表示加以規定。上述二法並非針對同一事物加以規範。縱然商品檢驗法亦涉及部分標示事項(部分交集),惟尚無排除商品標示法有關商品標示相關規定之寓意,是以,應無「特別法優於普通法」原則之適用,報驗義務人或或企業經營者應分別遵守各法律規定。
(經濟部93年12月30日經商字第09302406550號函)
備註:
請參閱商品標示法第5條:「商品製造商、委製商、進口商或分裝商,應於商品流通進入市場時,為商品標示。」及第10條第2項「商品標示,應於商品本體、內外包裝或說明書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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