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
相關法規條文:公司法第172條之1
函釋字號:經商字第10902404300號
發布日期:109年2月18日

△經濟部95年5月22日經商字第09502071860號函部分內容,不再援用
按107年11月1日施行之公司法第172條之1規定:「……除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外,股東所提議案,董事會『應』列為議案:一、該議案非股東會所得決議。二、提案股東於公司依第165條第2項或第3項停止股票過戶時,持股未達百分之一。三、該議案於公告受理期間外提出。四、該議案超過三百字或有第1項但書提案超過一項之情事(第4項)。第1項股東提案係為敦促公司增進公共利益或善盡社會責任之建議,董事會仍得列入議案(第5項)。……。」。是以,本部95年5月22日經商字第09502071860號函部分內容與上開修正規定不符部分,不再援用。
(經濟部109年2月18日經商字第10902404300號函)

友善列印   資料下載 word檔案  odf檔案

※為提供使用者有文書軟體選擇的權利,本文件為ODF開放文件格式,建議您安裝免費開源軟體(http://zh-tw.libreoffice.org/download/libreoffice-still/)或以您慣用的軟體開啟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