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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釋摘要:董事會於股東會決議減資前,以附條件(股東會決議通過減資為條件成就)方式,授權董事長訂定減資基準日,尚無不可。
相關法規條文:
公司法第266條
函釋字號:經商字第10902401050號
發布日期:109年1月21日
△董事會於股東會決議減資前,以附條件(股東會決議通過減資為條件成就)方式,授權董事長訂定減資基準日,尚無不可。
一、董事會不得於股東會通過減資決議前,即事先空白授權予董事長訂定減資基準日。
二、倘董事會於股東會決議減資前,以附條件(股東會決議通過減資為條件成就)方式,授權董事長訂定減資基準日,尚無不可。惟董事會應在該次股東會前之合理期間內授權,而董事長亦應在股東會後之合理期間內,依據授權訂定減資基準日,以免發生爭議。
(經濟部109年1月21日經商字第10902401050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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