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
相關法規條文:公司法第266條
函釋字號:經商字第10902402960號
發布日期:109年2月19日

△如股款已提前收足,董事會自可變更增資基準日
一、按公司發行新股係屬董事會之職權,應由董事會以董事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之決議行之,並應明確訂明發行新股金額、股數等(公司法第266條規定參照)。另會計師受託查核公司增加實收資本額變更登記,其查核報告書應載明來源及其發行股款價額、發行股數與資本額,另應行查核股款繳納、動用、質押、解約、轉讓情事(會計師查核簽證公司登記資本額辦法第7條參照),合先敘明。
二、次按公司辦理現金增資需踐行公司法第267條程序,於董事會決議發行新股後,方有股款繳納事宜,是以,董事會所決議之增資基準日,自應於董事會決議發行新股及股款繳足後;惟如因嗣後董事會決議變更發行股數且股款已於開會決議變更前收足,而將增資基準日定於董事會變更發行新股相關決議日前,會計師因於查核簽證時已得確認於增資基準日股款是否確實收足並符合董事會決議,自無不可。
三、至所詢本部105年1月28日經商字第10502005270號函一節,其旨在闡明公司發行新股認繳不足致無法於增資基準日完成者,得召開董事會決議修正發行新股數額及增資基準日,以實際已認購繳款之金額辦理,非謂增資基準日皆不得早於董事會決議之日,應視具體個案狀況而定。
(經濟部109年2月19日經商字第10902402960號函)

友善列印   資料下載 word檔案  odf檔案

※為提供使用者有文書軟體選擇的權利,本文件為ODF開放文件格式,建議您安裝免費開源軟體(http://zh-tw.libreoffice.org/download/libreoffice-still/)或以您慣用的軟體開啟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