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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條文:公司法第170條
函釋字號:經商字第10902015230號
發布日期:109年4月16日

△「嚴重特殊性傳染病肺炎(COVID-19)」疫情期間致公司股東常會召開有困難者,因防疫因素得認屬「正當事由」,可向主管機關申請延期召開股東常會。
一、按公司法第182條之1第1項規定:「股東會由董事會召集者,其主席依第208條第3項規定辦理……。」及同法第208條第3項規定:「董事長對內為股東會、董事會及常務董事會主席,對外代表公司。董事長請假或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由副董事長代理之;無副董事長或副董事長亦請假或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由董事長指定常務董事1人代理之;其未設常務董事者,指定董事1人代理之;董事長未指定代理人者,由常務董事或董事互推1人代理之。」爰董事長之代理請依前揭規定辦理。
二、次按公司法第170條第2項規定:「前項股東常會應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6個月內召開。但有正當事由經報請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此處所稱「正當事由」,應由主管機關本於客觀合理判斷,以為裁量,例如遭遇天災,非可歸責於當事人之事由,以致無法如期召開(本部103年7月24日經商字第10302074720號函釋參照)。如公司股東常會之召開因「嚴重特殊性傳染病肺炎(COVID-19)」疫情期間致召開有困難者,因防疫因素得認屬「正當事由」,可依公司法第170條第2項規定,向主管機關申請延期召開109年股東常會。
三、又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證券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應從其規定。
(經濟部109年4月16日經商字第10902015230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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