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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條文:商業登記法第19條
函釋字號:經商字第09802374120號
發布日期:98年11月26日

△未能檢附商業登記抄本者,可列印「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之「商業登記基本資料」(註)代之,以達簡政便民之效
(註)原服務網站已改版,「商業登記基本資料」之列印方式說明如下:
  1. 前往「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 https://findbiz.nat.gov.tw/ )」網站
  2. 確認「資料種類」有勾選「商業」
  3. 輸入「統一編號」或「商業名稱」後點選「查詢」
  4. 點選查詢清單中所需之「商業名稱」於顯示「商業登記基本資料」後,按「友善列印」
查本部於98年5月27日以經商字第09802412980號函(如附件1)請商業登記機關於核准商業登記時,隨文加附商業登記抄本一紙,以利商業確認其登記事項。而於商業登記機關未接獲前揭函釋前,其核准商業登記均未隨函附送商業登記抄本。是以,未能檢附商業登記抄本者,建議以提供登記機關核准商業登記之核准函、或列印「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網址:http://gcis.nat.gov.tw/index.jsp)查詢網站之「商業登記基本資料」代之(本部98年6月6日經商字第09802413890號函,如附件2參照),毋再要求商業向登記機關申請核發證明書,以免招致民怨,並達簡政便民之效。
(經濟部98年11月26日經商字第09802374120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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