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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條文:商品標示法第9條
函釋字號:經商字第10902025080號
發布日期:109年5月28日

△進口商品之廠商電話,是否得僅標示進口商電話疑義案。
按商品標示法第9條第1項第2款規定,進口商品須同時標示生產、製造及進口商之廠商資訊,其中所要求標示之電話,係為便於消費者詢問,得標示消費者服務(或客戶服務)專線電話。倘業者標示之消費者服務(或客戶服務)專線,得使消費者查詢到製造商、進口商之資訊,即無不可。
(經濟部109年5月28日經商字第10902025080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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