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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條文:公司法第192條之1
函釋字號:經商字第10900046230號
發布日期:109年6月8日

△採董事候選人提名制度,提名足額後因故致董事候選人不足額疑義
按公司依公司法第192條之1規定,採董事候選人提名制度,董監事應選名額係以公告時已生效章程之董事人數為準。準此,如股東不足額提名,為符合章程規定,董事會仍應提名至足額。惟提名足額後倘因選舉董事之法定程序致董事候選人不足額,其自然選出結果如有缺額,仍應准其登記(本部107年5月17日經商字第10702019080號函參照)。
(經濟部109年6月8日經商字第10900046230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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