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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釋字號:經商字第10902032600號
發布日期:109年7月23日

△不宜使用透明膠帶貼附於機具類別標示證。
一、按「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6條第1項明定電子遊戲機應經評鑑分類及查驗貼證,始得出廠或進口販售予電子遊戲場業。復按「電子遊戲機查驗貼證實施要點」第4點第5款規定:「機具類別標示證張貼於主機板主程式唯讀記憶體(ROM)上,業者不得任意撕毀,如機具故障須檢修,請逕送原廠辦理,更換主機板並應重行申請查驗貼證。」合先敘明。
二、是以,機具類別標示證係直接張貼於機檯內部之主機板上,與商品檢驗標識係貼附於機檯外表面不相同,並無來函所述用抹布擦拭機檯恐造成機具類別標示證模糊或破損之問題;惟如以透明膠帶貼附於上,反而易造成標示證撕裂、損壞或分離,即難以認定該主機板係為原經查驗合格者,而有違反本條例規定之疑慮,爰不宜使用透明膠帶貼附於機具類別標示證。
(經濟部109年7月23日經商字第10902032600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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