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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條文:公司法第157條
函釋字號:經商字第10902421340號
發布日期:109年8月13日

△非公發公司複數表決權特別股相關疑義
一、按107年11月1日施行之公司法第157條修正,增訂非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得發行多元種類之特別股,係為提供公司更多樣化之特別股及自治空間,以符企業需要。又公司法第157條第1項第4款規定,公司發行特別股時,應就下列各款於章程中定之:「…複數表決權特別股或對於特定事項具否決權特別股。」是以,立法上既許就特定事項發行具否決權之特別股,依舉重以明輕之法理,尚無限制發行就特定事項具複數表決權,或排除特定事項具複數表決權之特別股,惟事涉特別股股東之權利義務事項,自應於章程中訂明。
二、另倘為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仍請參照上開說明。
(經濟部109年8月13日經商字第10902421340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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