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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條文:公司法第173條
函釋字號:經商字第10900099230號
發布日期:109年11月23日

△企業併購法第14條疑義
一、按企業併購法第14條第1項選任臨時管理人之規定,係公司於「併購時」始有適用,爰所詢個案疑義為完成合併後,自無該條規定之適用。
二、又母公司與持股100%子公司合併,子公司為存續公司,母公司為消滅公司,完成合併後,因母公司消滅,則存續公司董事之指派即失所附麗,應召開股東會選舉董事、監察人。至其股東會之召集人,既因原董事會不存在而無法召集,則可依公司法第173條第4項規定,由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3%以上股份之股東,報經主管機關許可,自行召集股東會選任董事,以為後續。
(經濟部109年11月23日經商字第10900099230號函)

相關法規條文:企業併購法第14條
函釋字號:經商字第10900099230號
發布日期:109年11月23日

△企業併購法第14條疑義
一、按企業併購法第14條第1項選任臨時管理人之規定,係公司於「併購時」始有適用,爰所詢個案疑義為完成合併後,自無該條規定之適用。
二、又母公司與持股100%子公司合併,子公司為存續公司,母公司為消滅公司,完成合併後,因母公司消滅,則存續公司董事之指派即失所附麗,應召開股東會選舉董事、監察人。至其股東會之召集人,既因原董事會不存在而無法召集,則可依公司法第173條第4項規定,由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3%以上股份之股東,報經主管機關許可,自行召集股東會選任董事,以為後續。
(經濟部109年11月23日經商字第10900099230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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