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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釋字號:經商字第10902339430號
發布日期:109年10月27日

△槍口動能標示內容與對應之適用年齡
所詢以級距方式表示槍口動能內容,例如:2焦耳以下、2~3焦耳、1.5±0.5焦耳等,並無不妥,惟須留意對應之適用年齡,例如:2焦耳以下,因其上限含本數2焦耳,爰其適用年齡應為18歲以上;0.08~1焦耳,為保護消費者安全,該等寫法之上限應含本數1焦耳,爰適用年齡應為16歲以上。
(經濟部109年10月27日經商字第10902339430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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