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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條文:商品標示法第9條
函釋字號:經商字第10902352250號
發布日期:109年11月24日

△委託進口方式之進口商標示疑義
一、查本部86年5月26日經商字第86209529號函釋略以,進口商品所標示之「進口商名稱」,應標示實際向海關辦理報關之廠商名稱。」合先敘明。
二、考量業者間進口商品有不同之辦理方式,本部就上開86年函進一步補充說明如下:
(一)倘業者自行辦理進口業務,則該業者為實際向海關辦理報關之廠商,爰為進口商(即上開本部86年函釋見解)。
(二)倘甲業者以委託進口方式請乙業者進口商品,按財政部關務署109年11月10日台關業字第1091031456號函略以,乙業者係受甲業者委託而以自己名義向海關申報進口,實際向海關辦理報關之廠商與進口報單之納稅義務人為乙業者。又商品標示法課予進口商負有標示改正之義務,考量委託進口之方式,乙業者未必能負標示改正義務,爰是類情形下,似宜採進口商為甲業者,並由其來負標示改正義務,較為妥適。
(經濟部109年11月24日經商字第10902352250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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