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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條文:商品標示法第9條
函釋字號:經商字第10902432530號令
發布日期:109年12月30日

△市售塑膠地磚應以中文標示塑膠成分之化學名稱,或以中文標示「塑膠」並輔以塑膠成分之英文簡稱,自中華民國110年7月1日生效
市售塑膠地磚應依據商品標示法第9條規定標示主要成分或材料,其主要成分或材料為塑膠者,應以中文標示塑膠成分之化學名稱,或以中文標示「塑膠」並輔以塑膠成分之英文簡稱。
本解釋令自中華民國110年7月1日生效。
(經濟部109年12月30日經商字第10902432530號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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