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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條文:公司法第170條
函釋字號:經商字第10900111610號
發布日期:109年12月29日

△新設公司適用公司法第170條規定疑義
一、按「股東會分左列二種:一、股東常會,每年至少召集一次。二、股東臨時會,於必要時召集之。前項股東常會應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6個月內召開。但有正當事由經報請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為公司法第170條第1項、第2項所明定。
二、爰如公司110年1月設立,其召開股東常會之時點,為110年之會計年度終了後6個月;亦即如公司以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為會計年度,則應於111年6月30日前召開股東常會。
(經濟部109年12月29日經商字第10900111610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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