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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釋摘要:買回異議股東股份之支付價款方式疑義
相關法規條文:
公司法第187條
函釋字號:經商字第10902057720號
發布日期:109年12月24日
△買回異議股東股份之支付價款方式疑義
依公司法第187條第2項規定:「股東與公司間協議決定股份價格者,公司應自決議日起90日內支付價款,自第185條決議日起60日內未達協議者,股東應於此期間經過後30日內,聲請法院為價格之裁定。」所稱「支付價款」係由雙方協議訂之,非由公司自行決定;又究係以何種方式支付,公司法尚無規定。
(經濟部109年12月24日經商字第10902057720號函)
相關法規條文:
企業併購法第12條
函釋字號:經商字第10902057720號
發布日期:109年12月24日
△買回異議股東股份之支付價款方式疑義
依公司法第187條第2項規定:「股東與公司間協議決定股份價格者,公司應自決議日起90日內支付價款,自第185條決議日起60日內未達協議者,股東應於此期間經過後30日內,聲請法院為價格之裁定。」所稱「支付價款」係由雙方協議訂之,非由公司自行決定;又究係以何種方式支付,公司法尚無規定。
(經濟部109年12月24日經商字第10902057720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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