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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條文:公司法第235條之1
函釋字號:經商字第10900116680號
發布日期:110年1月18日

△公司法第235條之1所稱「員工」疑義
按公司法第235條之1規定所稱「員工」,除董事、監察人非屬員工外,其餘人員是否屬員工,應由公司自行認定。倘公司董事長兼任員工時,係身兼二種身分,可基於員工身分受員工酬勞之分派。
(經濟部110年1月18日經商字第10900116680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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