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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條文:有限合夥法第35條
函釋字號:經商字第11002403100號
發布日期:110年2月4日

△有限合夥法第35條適用疑義
按有限合夥法(下稱本法)第35條第1項規定:「有限合夥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解散:一、有限合夥契約約定之解散事由發生。二、有限合夥存續期間屆滿。…。」同條第2項規定:「前項第1款或第2款情形,經合夥人全體同意者,得繼續經營。」是以本法第35條第2項規定,係於有限合夥契約僅定有特定解散事由或固定存續期間而未另為彈性約定之情形,始有適用。是以,倘屬上開情形者,當該解散事由發生或存續期間屆滿而欲繼續經營時,自須經合夥人全體同意;惟倘有限合夥契約就本法第35條第1款、第2款所稱之「解散事由」或「存續期間」另有彈性約定者,則從其約定。
(經濟部110年2月4日經商字第11002403100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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