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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條文:公司法第157條
函釋字號:經商字第11002009640號
發布日期:110年3月11日

△公司法第157條特別股疑義
一、按公司法第157條第1項規定︰「公司發行特別股時,應就下列各款於章程中定之︰一、特別股分派股息及紅利之順序、定額或定率。…」為利該等特別股股息及紅利分派,前述定額或定率,自應具體明定於章程(本部110年1月18日經商字第10902063700號函參照)。
二、所詢倘具體載明於一定條件下,方得分派一定數額或比率之股息及紅利於特別股,尚無不可,惟所定條件亦應具體明確,倘公司已於章程中具體明確規定特別股分派股息及紅利之定額或定率,並同時規定於一定條件成就時,特別股得享有較高之股息及紅利分派,尚非法所不許。
(經濟部110年3月11日部經商字第11002009640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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