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
函釋字號:經商字第11000519340號
發布日期:110年2月4日

△所詢商業負責人死亡,未辦妥商業繼承登記前,是否有相關法規適用疑義。
一、按商業登記法第15條之規定,繼承之登記應於繼承開始後6個月內為之,又同法第33條規定,逾第12條至第15條規定申請登記之期限,課以行政罰之對象為商業負責人。倘商業係負責人死亡,合法繼承人未辦妥繼承登記前,商業負責人仍屬缺位,自無處罰之對象(本部97年5月6日經商字第09702051790號函參照)。是以,本案請依本部110年1月4日經商字第10900770710號函說明,應請該商業繼承人盡速依商業登記法規定辦理完成商業之繼承登記後,由辦妥繼承登記後之商業負責人申請辦理停業登記。
二、至商業繼承人係依民法承受被繼承人之權利義務,尚與一般轉讓不同,爰無來函所詢之適用。
(經濟部110年2月4日經商字第11000519340號函)

友善列印   資料下載 word檔案  odf檔案

※為提供使用者有文書軟體選擇的權利,本文件為ODF開放文件格式,建議您安裝免費開源軟體(http://zh-tw.libreoffice.org/download/libreoffice-still/)或以您慣用的軟體開啟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