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
函釋字號:經商字第11000539020號
發布日期:110年3月5日

△經營電腦飛鏢機之場館可申請登記「J801030競技及休閒運動場館業」營業項目。
一、依上開教育部體育署110年2月23日臺教體署綜(二)字第1100005407號函略以:依據108年2月13日教育部等7部會會銜修正發布「運動產業內容及範圍」之第9款「運動場館或設施營建業」(單屬教育部主管部分)所定義內容為「從事室內(外)運動場館經營管理之行業,如球類運動場館、室內(外)游泳池、拳擊館、田徑場、健身中心及賽車場等經營管理之行業…」,該定義業已參考大部受理公司申請登記營業項目「J801030競技及休閒運動場館業」,凡屬本署輔導推廣運動項目之場館經營管理者,皆可申請登記該營業項目,飛鏢競技運動係本署所輔導推廣之單項運動,其所經營場所尚無登記「J801030競技及休閒運動場館業」疑義。
二、據上,飛鏢競技運動既已歸屬教育部體育署所輔導推廣之單項運動,電腦飛鏢機則為運動器材,是以,經營電腦飛鏢機之場館可申請登記「J801030競技及休閒運動場館業」營業項目。
三、另查本部94年11月17日經商字第09402178470號函略以:設置「軟式飛鏢機台」供不特定人打玩,可登記為「J701020遊樂園業」一節,經查「軟式飛鏢機台」仍為本案所稱「電腦飛鏢機」範疇,所謂「軟式」僅指鏢針材質為塑膠,而非金屬。爰本部94年11月17日函與前開說明不合,本部將變更函釋,不再援用,併予敘明。
(經濟部110年3月5日經商字第11000539020號函)

友善列印   資料下載 word檔案  odf檔案

※為提供使用者有文書軟體選擇的權利,本文件為ODF開放文件格式,建議您安裝免費開源軟體(http://zh-tw.libreoffice.org/download/libreoffice-still/)或以您慣用的軟體開啟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