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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條文:公司法第157條
函釋字號:經商字第10802410440號
發布日期:108年5月13日

△公司法第157條特別股疑義
一、按公司法第157條修正,增訂非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得發行多元種類之特別股,係為提供公司更多樣化之特別股及自治空間,以符企業需要。爰如來函所述,得對於股東會決議解任特定董事之結果行使否決權之特別股,尚非法所不許,惟其行使否決權,宜限於該次股東會後合理期間內行使,以使法律關係早日確定(本部108年1月4日經商字第10702430970號函參照)。
二、次按公司法第157條第1項第5款規定,公司得發行特別股股東當選一定名額董事權利之特別股,條文既明定「當選」一定名額董事,即該等董事仍須經股東會選任程序,尚不得以指定董事方式辦理。是以,來函所述,股東持有得指定自然人或法人出任董事3席之特別股,與第157條規定不符。
三、另公司法第157條第1項,尚無限制僅得發行單一款所規定型態之特別股,來函所述,股東持有特別股得對公司之讓與重大資產議案行使否決權;發行滿3年後,得按持有之特別股數量,1股轉換為3股普通股,應無不可。
(經濟部108年5月13日經商字第10802410440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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